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目视飞行方法
(一)同一航空飞行营地使用空域内,由获批使用该空域的单位负责空域内飞行组织协调,根据空域用户需求制定安全规定,确保飞行间隔符合相关要求;
(二)相邻航空飞行营地,由获批使用营地相关空域的单位在飞行前相互通报各自飞行范围,根据各自航空器性能,协商明确空域安全间隔;
(三)其他航空器飞越航空飞行营地使用空域时,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在营地使用空域上方300米以上通过;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需在飞行前与获批使用营地空域的单位协商确定飞越方法。
(一)低空空域用户在通用机场(起降点)范围内或周边飞行时,若机场(起降点)提供机场管制服务,则按照管制指令执行;若机场(起降点)不提供机场管制服务,则按照本场通用航空活动组织单位要求实施,未明确组织单位的,按照《无管制机场飞行运行规则》进行避让。
(二)低空空域用户在相邻通用机场(起降点)飞行,在航空器进入机场(起降点)周边外的空域前,应当相互协调空域使用,了解空域飞行情况。航空器驾驶员在进入空域前5分钟通过公共交通通报频率广播当前位置、高度及飞行动向,在空域内飞行时持续监听公共交通通报频率,在合理且必要的情况下广播其动向。如航空器驾驶员判定有可能与其他航空器发生飞行冲突,应立即与相关航空器建立联系,协同确定避让方法。当空中航空器相遇时应按照CCAR-91部第91.319条要求进行相互避让。
(一)航空器在离地900米以上水平巡航飞行时,应按CCAR-91部91.369条规定的飞行高度层飞行。同航迹、同高度的航空器之间,指示空速250千米/小时(含)以上时,航空器之间保持不小于5千米纵向间隔;指示空速250千米/小时以下时,航空器之间保持不小于2千米纵向间隔。超越前方航空器时,应从其右侧,保持500米以上的间隔超越。
(二)航空器在离地高度900米以下飞行时,建议且不限于低空空域用户参考下述方法进行协同避让:
目视观察过程中,驾驶员应观察后方是否有超越的航空器,同时,应注意监听公共交通通报频率,判断是否有其他靠近的航空器。
第三章 特情处置
第四章 附则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